建築施工振動容許值
建築施工振動對建築結構影響評價的頻率範圍應為1Hz~100Hz
;建築結構基礎和頂層樓麵的振動速度時域信號測試應取豎向和水平向兩個主軸方向
,評價指標應取三者峰值的最大值及其對應的振動頻率
。
當采用錘擊和振動法打樁
、振衝法處理地基時
,打樁
、振衝等基礎施工對建築結構影響在時域範圍內的容許振動值
,宜按表8.0.2-1的規定確定
;當采用強夯處理地基時
,強夯施工對建築結構影響在時域範圍內的容許振動值
,宜按表8.0.2-2的規定確定
。岩土爆破施工對建築結構影響的容許振動值
,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破安全規程》GB 6722的要求
。
對於未達到國家現行抗震設防標準的城市舊房和鎮(鄉)村未經正規設計自行建造的房屋的容許振動值
,宜按表8.0.2-1或表8.0.2-2中居住建築的70%確定
。
當打樁根數少於10根時
,建築物容許振動值
,可在表8.0.2-1中規定值的基礎上適當提高
,但不應超過表8.0.2-2中相應的數值
。
對於處於施工期的建築結構
,當混凝土
、砂漿的強度低於設計要求的50%時
,應避免遭受施工振動影響
;當混凝土
、砂漿的強度達到設計要求的50%~70%時
,其容許振動值不宜超過表8.0.2-1或表8.0.2-2中數值的70%
。